中華民國航空運動協會各委員會成立組織簡則
1-航空模型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6條定訂之。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推廣航空模型運動。
2.辦理各種航空模型飛行運動之賽事、講習。
3.選拔及組訓代表隊參加各項航空模型飛行運動競賽。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委員 6-26 人,由理事長
提 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 2-4 年,連聘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
以本會名義行之。
五、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
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七、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
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報告,並列入會議紀
錄。
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發令規定辦理。
十、本簡則經本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熱氣球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6條定訂之。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推廣熱氣球飛行運動。
2.辦理熱氣球飛行運動各種活動。
3.參與國內外熱氣球飛行賽事交流。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委員 6-26 人,由理事長
提 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 2-4 年,連聘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
以本會名義行之。
五、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
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七、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
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報告,並列入會議紀
錄。
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發令規定辦理。
十、本簡則經本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3-跳傘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6條定訂之。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辦理跳傘裁判及教練講習。
2.跳傘選手培訓事宜。
3.辦理及參加各項跳傘競賽與活動。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委員 6-26 人,由理事長
提 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 2-4 年,連聘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
以本會名義行之。
五、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
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七、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
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報告,並列入會議紀
錄。
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發令規定辦理。
十、本簡則經本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4-超輕載具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6條定訂之。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辦理動力飛行(滑翔)傘、輕航機等各種輕型載具活動推廣。
2.培訓各項選手。
3.辦理及參加各項競賽與活動。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委員 6-26 人,由理事長
提 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 2-4 年,連聘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
以本會名義行之。
五、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
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七、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
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報告,並列入會議紀
錄。
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發令規定辦理。
十、本簡則經本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5-拖曳飛行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6條定訂之。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辦理各種拖曳飛行活動推廣。
2.培訓各項選手。
3.辦理及參加各項競賽與活動。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委員 6-26 人,由理事長
提 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 2-4 年,連聘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
以本會名義行之。
五、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
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七、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
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報告,並列入會議紀
錄。
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發令規定辦理。
十、本簡則經本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6-飛行傘/滑翔翼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6條定訂之。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辦理各種無動力飛行活動推廣。
2.培訓各項選手。
3.辦理及參加各項競賽與活動。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委員 6-26 人,由理事長
提 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 2-4 年,連聘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
以本會名義行之。
五、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
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七、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
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報告,並列入會議紀
錄。
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發令規定辦理。
十、本簡則經本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