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航空運動協會章程
- 總則
- 本會定名為「 中華民國航空運動協會」(以下為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 :
對內 :「REPUBLIC OF CHINA AVATION ALTHLETEC ASSOCIATION」
(簡稱:R.O.C.A.A.)。
對外 :「CHINESE TAIPEI AERONAUTIONE SPORTS ASSOCIATION」
(簡稱:C.T.A.S.A.)。
英文名稱 : 「 CHINESE TAIPEI AEROSPORTS ASSOCIATION」
- 本會以推展航空體育運動,辦理全國性及國際性與參加國際性等空域運動活動(比賽),藉以提升技術水準,增強國民健康與增進國際友宜為宗旨。
本會參加中華民國體育協進會為團體會員,並接受其指導。本會為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航空運動聯盟組織之唯一團體。-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政府所在地。
- 任務
- 本會任務如下:
- 航空運動體育,目前暫以「跳傘」、「滑翔翼」、「飛行傘」、「熱氣球飛行」、「航空模型」、「超輕型載具」、「拖曳飛行」等為主,爾後依狀況需要容納其他與空域有關之運動項目擴展之。
- 辦理各種空域運動之比賽事項。
- 舉辦全國性及國際性各種空域運動之比賽事項。
- 4. 選拔及組訓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性各種空域運動之比賽事項。
- 國內各種空域運動隊參加國際性比賽及出國訪問之資格審查與推薦事項。
- 6. 國外各種空域運動隊來華比賽之邀請與安排事項。
- 7. 各種空域運動裁判及教練之登記、講習與管理事項。
- 8. 國際各種空域運動裁判之資格審查及推薦事項。
- 9. 編譯各種空域運動規則,解釋比賽規則之疑義。
- 10. 審訂各種空域運動場地設施及器材用品等事項。
- 11. 會員資格之審查決定事項。
- 12. 各種空域運動書刊及文獻之出版事項。
- 13. 其它。
- 會員
第7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二人以上或團體會員之介
紹,經會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1. 團體會員:
(1) 省各種空域運動協會及院轄市體育會各種空域運動委員會。
(2) 縣(市)體育會個空域運動委員會。
(3) 地區各空域運動俱樂部或運動隊。
2. 個人會員:
為增加國際性凡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加入本會:
(1) 本會發起人為當然會員。
(2) 凡具有國際或國家級裁判 、教練資格者。
(3) 曾代表國家參加正式國際性比賽及會議者。
(4) 曾任本會歷屆理、監事、名譽理事、顧問、各委員會委員及幹事部工作
人員者。
(5) 推展全國或地方各種空域活動著有績效並獲獎勵者。
(6) 熱心贊助各種空運運動有具體事實,並負有聲望者。
(7) 無國籍限制,年滿18歲以上,贊同符合本會宗旨者可參與。
第8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比賽)。
4. 被選派出國訪問、受訓、比賽。
5. 被推薦為各種空運團體負責人。
第9條 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
2.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3. 按時繳納會費。
4. 接受徵招參加比賽或出席會議。
5. 其它。
第10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其會員資格:
1.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2. 遞奪公權者。
3.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但受緩
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4. 不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規定與違背會員大會決議者。
5. 違反業餘運動規動者。
6. 不繳納會費達兩年以上者。
7. 團體會員會會務活動陷於停頓一年以上者。
- 組織
第11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地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帶行期職
權。
第12條 本會設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
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
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13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5人、常務監事1人,分別有理事、監視推選之,均已會議
方式行使職權。
第14條 本會設理事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
第15條 本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均為無給職,任
其為四年,除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外,其他均得以連選連任。
第16條 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長及顧問若干人。
第17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交辦事項,並得設副秘書
長一至三人相助之
第18條 本會秘書下設秘書若干人,並分設,行政、訓練(競賽)、國際關係、公關(文
宣)等各組,各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幹事若干人。
第19條 本會正副祕書長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各組正副組長及幹事由秘書
長簽請理事長聘任之。工作人員管理,依據內政部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七
八)內社字第709666號令頒之「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20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
- 職權
第21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2. 審議理、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3.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4. 選舉理、監事。
5. 聘請榮譽理事長。
6. 通過會員入會申請及會員除名。
7. 其它。
第22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根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展會務。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3. 對外代表大會。
4. 召開會員大會。
5. 聘請名榮譽理事及顧問。
6. 核定年度工作計畫。
7. 其它。
第23條 本會監事會議如下:
1. 會員履行本會章程之監察。
2. 年度工作計畫執行之監察。
3. 本會預決算及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
4. 本會會員獎懲之審核事項。
5. 其它。
- 會議
第24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經會員或代表五分之
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時辦理)。
第25條 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均應出席會員大會,團體會員選派代表之名額,由
理事會決定之。
第26條 本會理事、監事每半年選辦會議一次(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常
務理、監事每三個月舉辦會議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上會意義
可理、監事聯席方式辦理。
第27條 監事或常務監事會議如單獨召開時,會議由常務監事輪流主持。
- 經費
第28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A. 入會費:
(1) 個人會員:新台幣2000元
(2) 團體會員:新台幣3000元
B. 常年會費:
(1) 個人會員:新台幣2000元
(2)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元
C. 臨時會員:
(1) 個人會員:新台幣2000元
2. 補助費。
3. 比賽活動收入。
4. 各種捐款。
5. 基金及利息。
6. 其它。
第29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
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
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
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
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
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
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30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歸屬於私人企
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31條 財務處理,依據內政部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七八)內社字第709666號令頒之
「社會團體財產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 附則
第32條 本會選舉出席中華民國體育協進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適時由理、監事聯
席會議推選之。
第33條 會員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34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或會員三分之二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修訂之
。
第35條 本會組織系統詳如附表。
第36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