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4條第3款、「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
二、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第93條、第97條第4款、第100條第2項及第123條第3款。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擬申請載飛員、山域嚮導及救生員檢定,經相關訓練機構訓練合格,而未持有基本救命術8小時證明者,得先申請並參與檢定。
二、檢定合格者,須於公告合格名單翌日起1年內完成基本救命術時數相關之補件作業,並完成法定授證事項後,始發給相關體育專業人員證書。逾期未補件或未完成法定授證者,視同檢定未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