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 108 年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簡章 轉貼
一、宗 旨:為因應無動力飛行運動日漸蓬勃發展之需求,落實體育專業人員資格檢定制 度,推廣運動品質,加強無動力飛行運動安全管理及消費者權益維護。 二、依 據:教育部體育署 107 年 7 月 3 日修正頒布「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承辦單位:國立體育大學。
五、協辦單位:國立體育大學體育推廣學系。
六、檢定級別:載飛員、指導員。
七、檢定報名資格條件: 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有關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所 定證明文件及紀錄之核發,於 108 年 7 月 3 日後施行,施行前仍依原規定辦理。另依本 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申請專業人員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者,並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檢附國民身分證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不得報名參加專業人員檢定:
- 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 犯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之罪。
-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 犯殺人罪章。
(四)申請載飛員檢定者:
曾受訓練機構所辦無動力飛行訓練合格,並自訓練結束之次日 起一年內,於三個以上不同場地以雙人飛行傘載飛指導員,接受其指導,且飛行次 數達五十次以上,並取得證明。
(五)申請指導員檢定者:
取得助理指導員資格滿三年,並於該三年內實際從事助理教學 時數達一百小時。(助理教學時數之計算,以指導同一載飛員者,每人以採計二十 小時為限,其中地面操作及空中實際操作,各以採計十小時為限。)
八、檢定日程表:
梯次、日期、地點及報名截止日期如下:
梯次 日期 舉辦地點 報名截止日期
第一梯次 108 年 5 月 24 日至 25 日 屏東賽嘉 108 年 5 月 10 日
第二梯次 108 年 6 月 28 日至 29 日 宜蘭北宜 61K 108 年 6 月 14 日
九、資格檢定方式、範圍及成績計算:
(一)申請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得參加測驗;學科及術科成績皆須達八十分以上,得發給 專業人員證書。
(二)考量術科檢定易受天氣因素影響,依照天氣狀況調整學科及術科檢定進行之順序。
(三)學科及術科測驗之項目、方式及評分基準,請參見附件一及附件二。
十、報名相關規定:
(一)參加專業人員檢定需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資格規定。
(二)報名日期:報名截止日為每梯次檢定前二星期。
(三)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方式』報名,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及現場報名均不 受理)。
(四)應繳費用及證明文件:
(1) 報名表:請以正楷確實填妥各欄,親自簽名,浮貼上最近一年內之二吋正面 脫帽半身照片兩張(請於照片背面書明姓名)。
(2) 檢定費用:
a.載飛員: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新臺幣三千元,合計四千元。
b.指導人員: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新臺幣五千元,合計六千元。
註:檢定通過者接獲通知後,再繳交證書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3) 費用繳交一律請收到繳費單後再行繳納。
(4) 應繳證件:
a.經訓練機構證明之文件:
(a)載飛員:於三個以上不同場地,接受指導,且飛行次數達五十次以上之證明。 (b)指導員:三年內從事一百小時助理教學時數證明。
b.最近三個月內一般體檢證明。 c.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5) 回郵信封 2 個:寄發准考證、繳費單及成績通知單之用,請書寫收信人為本 人姓名及地址(請貼妥 30 元掛號郵票)。
(五)郵寄方式:以掛號方式將填妥之報名表、報名前三個月內體格檢查證明及其他各 項證明文件,於報名截止日前(含截止日當天,以郵戳為憑),一併郵寄至 33301 桃 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 250 號 國立體育大學體育推廣學系 王霈捷小姐收 (敬請以 掛號郵寄,以防郵件遺失,無法究責)。
洽詢專線: (03)328-3201 轉 8518
(六)完成報名手續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報考人員之資格證明如有造假不實經 查證屬實者,取消其應試資格;已完成授證者報請主管機關註銷其證照。證明文件 經查不實,將報請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置。
十一、考試地點:請參閱檢定日程表。
十二、准考證、參加證寄發:預定於檢定日期之前一星期會以掛號信件寄發。報考人若於檢定 前二日尚未收到者,請先洽收件地址所轄之郵局查詢,如仍未收到,請即刻洽本單位, 如逾期未洽詢致影響檢定,由報考人自行負責。
十三、繳費單寄發:檢定費用預定與准考證、參加證一同以掛號信件寄發;證照費用預定與 5 成績通知單及結果通知單一同以掛號信件寄發。報考人若未收到,請先洽收件地址所 轄之郵局查詢,如仍未收到,請即刻洽本單位,如逾期未洽詢致影響檢定及發證,由 報考人自行負責。
十四、試場分配及公告事項預定於檢定前一星期在本單位網站公告 (28TUhttp://paragliding.ntsu.edu.tw/U28T)。
十五、成績公佈及複查: 符合檢定資格並通過考試之名單,會於完成檢定後三星期,公佈於本單位網站 (28TUhttp://paragliding.ntsu.edu.tw/U28T),同時寄發成績通知單及繳費單,如對檢定結果 有疑異者,得於自公布日起七日內(以郵戳為憑)將成績通知單影本及回郵信封,以掛 號信件郵寄本單位申請複查,逾期不受理。
十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悉依教育部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報名即視同願意遵照報名簡章規定,請詳加閱讀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三)報考人請自理往返交通與食宿。
(四)已完成報名手續,因故不克參加者,恕不退還已繳交費用。
(五)若遇颱風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為考量報考人之安全,本單位將主動與報 考人聯繫,說明取消、延期或後續處理(例如退費)等相關事宜。
(六)證書費用:初發或展延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元;補發者,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七)檢定地點、課程時間會依實際情況做調整。
(八)載飛員及指導員等專業人員考證過程,被載飛乘客及其他考生不得在考試過程中 指導考證人員(申請檢定人員)。
(九)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公佈之。
(十)洽詢專線:(03)328-3201 轉 8518 王霈捷小姐 郵電 pcwang@nts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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