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性平等教育-性騷擾罰則與資源】

性騷擾行為應負的刑事、民事、行政責任

(1)刑事責任

刑法§22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24: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25: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行 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騷擾防治法§25: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民事責任

民法§184: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 在此限。

民法§195: 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人格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亦得請求回 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性騷擾防治法§9: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

(3)行政責任

社會秩序維護法§83: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 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性騷擾防治法§20: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防治法§21: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 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相關資源

申訴管道

福利資源

★社政單位

1. 衛生福利部 (02)8590-6666 ( 轉保護服務司第三科 )

2. 各直轄市、縣 ( 市 ) 社會局 ( 處 ) / 家防中心聯繫方式、被 害人扶助等資訊 ( 詳見保護服務司網站 http://www.mohw.gov.tw/cht/dops/)

3. 113 保護專線

★警政單位

1. 24 小時報案專線 110

2. 各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婦幼警察隊 ( 聯絡方式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婦幼專區 http://www.npa.gov.tw/ ) ( 各分會聯絡方式詳見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民間單位

1. 現代婦女基金會 (02)2351-2811

2. 婦女新知基金會 (02)2502-8715 民法諮詢專線 (02)2502-8934

3. 勵馨基金會 (02)8911-8595

4. 天主教曉明社會福利基金會 (04)2452-4410

5.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 (07)5500-522、5500-521

6.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 (02)2322-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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